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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成員
委員姓名 | 專業資格與經驗 |
---|---|
傅新彬 | 學歷:交通大學工程研究所博士 經歷:台郡科技監察人 牧德科技(股)公司監察人/董事 高雄第一科技大學行銷與流通管理系教授 經濟部工業局電子資訊組及知識服務組科長 |
吳珮君 | 學歷:日本慶應大學法學博士 日本慶應大學法律系碩士 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 經歷:銘傳大學財金法律系副教授/系主任 元富期貨(股)公司董事長 元富保險代理人(股)公司董事長 |
黃水通 | 學歷: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經歷:地檢署檢察官、一、二審法院法官、庭長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金門、澎湖、宜蘭、板橋地方法院院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院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專業資格:61年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及格 |
曾柏諭 | 學歷:芝加哥大學企管碩士 經歷:巴黎證券副總裁 正文科技主任 |
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
本公司於 112 年度審計委員會開會 6 次(A),獨立董事出列席情形如下:
職稱 | 姓名 | 實際出席次數(B) | 委託出席次數 | 實際出席率(%)(B/A) | 備註 |
---|---|---|---|---|---|
召集人 | 傅新彬 | 6 | 0 | 100% | 111年5月31日連任 |
委員 | 吳珮君 | 6 | 0 | 100% | 111年5月31日連任 |
委員 | 黃水通 | 6 | 0 | 100% | 111年5月31日連任 |
委員 | 曾柏諭 | 5 | 1 | 83% | 111年5月31日新任 |
一、審計委員會之運作,以下列事項之監督為主要目的:
(一) 公司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
(二) 簽證會計師之選(解)任及獨立性與績效。
(三) 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實施。
(四) 公司遵循相關法令及規則。
(五) 公司存在或潛在風險之管控。
二、審計委員會之職權事項如下:
(一) 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二) 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三) 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四) 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五) 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六) 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七) 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八) 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九) 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十) 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年度財務報告及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第二季財務報告。
(十一) 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前項事項決議應經本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第一項各款事項除第十款外,如未經本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三、其他應記載事項:
(一) 審計委員會之運作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敘明董事會日期、期別、議案內容、審計委員會決議決果以及公司對審計委員會意見之處理:
1.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所列事項
2. 除前開事項外,其他未經審計委員會通過,而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議決事項
(二) 審計委員會重要之討論事由與議決結果:
日期 | 議案內容 | 決議結果 |
112.01.05 | 審查112年資本支出預算案 | 全數獨立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
112.02.09 | 1. 本公司111年度財務報告及營業報告書案 2. 本公司111年度盈餘分派案 3. 本公司擬以資本公積配發現金案 4. 訂定本公司現金股利配息基準日相關事宜案 5. 發行112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6. 終止本公司111年股東會通過之「公開募集發行普通股,或發行新股參與海外存託憑證,或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或海外或國內可轉換公司債」案 | 全數獨立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
112.05.04 | 本公司資金貸與案 | 全數獨立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
112.07.06 | 本公司資金貸與案 | 全數獨立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
112.10.18 | 1. 本公司擬公開收購宏觀微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份案 2. 申請金融機構履約保證函案 | 全數獨立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
112.11.10 | 1. 擬定113年度稽核計劃案 2. 本公司簽證會計師之獨立性及適任性評估案 | 全數獨立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