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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成員
委員姓名 | 專業資格與經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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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新彬 | 學歷:交通大學工程研究所博士 經歷:台郡科技監察人 牧德科技(股)公司監察人/董事 高雄第一科技大學行銷與流通管理系教授 經濟部工業局電子資訊組及知識服務組科長 |
吳珮君 | 學歷:日本慶應大學法學博士 日本慶應大學法律系碩士 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 經歷:銘傳大學財金法律系副教授/系主任 元富期貨(股)公司董事長 元富保險代理人(股)公司董事長 |
黃水通 | 學歷: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經歷:地檢署檢察官、一、二審法院法官、庭長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金門、澎湖、宜蘭、板橋地方法院院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院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專業資格:61年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及格 |
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情形
本公司於 112 年度審計委員會開會 2 次(A),獨立董事出列席情形如下:
職稱 | 姓名 | 實際出席次數(B) | 委託出席次數 | 實際出席率(%)(B/A)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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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 | 傅新彬 | 2 | 0 | 100% | 111年5月31日連任 |
委員 | 吳珮君 | 2 | 0 | 100% | 111年5月31日連任 |
委員 | 黃水通 | 2 | 0 | 100% | 111年5月31日連任 |
一、職責範圍:
本委員會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下列職權,並將所提建議提交董事會討論。
(一) 定期檢討本規程並提出修正建議。
(二) 訂定並定期檢討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績效評估與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
(三) 定期評估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之薪資報酬。
二、本委員會履行前項職權時,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 確保公司之薪資報酬安排符合相關法令並足以吸引優秀人才。
(二) 董事及經理人之績效評估及薪資報酬,應參考同業通常水準支給情形,並考量個人表現、公司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連合理性。
(三) 不應引導董事及經理人為追求薪資報酬而從事逾越公司風險胃納之行為。
(四) 針對董事及高階經理人短期績效發放酬勞之比例及部分變動薪資報酬支付時間,應考量行業特性及公司業務性質予以決定。
(五) 本委員會成員對於其個人薪資報酬之決定,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
三、其他應記載事項:
(一) 董事會如不採納或修正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應敘明董事會日期、期別、議案內容、董事會決議結果以及公司對薪資報酬委員會意見之處理(如董事會通過之薪資報酬優於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應敘明其差異情形及原因):無此情形。
(二) 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如成員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應敘明薪資報酬委員會日期、期別、議案內容、所有成員意見及對成員意見之處理:無此情形。
(三) 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討論事由與議決結果:
日期 | 議案內容 | 決議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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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05 | 1. 本公司111年度董事酬勞分配案 2. 本公司111年經理人員工酬勞發放案 3. 本公司經理人111年營運獎金發放案 | 全數獨立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
112.11.10 | 修訂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修訂案 | 全數獨立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